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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岗”诉讼胜了却无法返岗,怎么办?

来源:工人日报2025-05-08 09:47

  “返岗”诉讼胜了却无法返岗,怎么办?

  法院判决要求单位与员工恢复劳动关系,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的应全额支付工资

  阅读提示

  律师表示,法律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给予了劳动者选择的权利,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恢复劳动关系,此时,若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则应按照工资标准全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刘元(化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然而,她在这个时候身患重病需要长期治疗,公司则安排他人接替她的工作。虽经她多次申请,公司亦未让她重返工作岗位。

  因双方僵持不下,刘元只得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按照原工资标准向她全额支付自恢复劳动关系起至重新返岗前的工资。公司主张即使其为刘元安排工作,凭刘元的身体条件仍然无法正常上班,故不能以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工资。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按原工资标准向刘元支付工资31万余元。

  请求恢复劳动关系获法院支持

  2010年7月19日,刘元进入某公司工作,2015年7月19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月工资标准为1.4万元。2020年4月16日,该公司决定解聘刘元,理由为刘元将自己享有停车福利的车牌套用在他人车辆上,供他人免费使用,给公司造成损失,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此后,刘元以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医疗费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20年12月10日,仲裁机构裁决公司与刘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向刘元支付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6月15日工资2.7万余元,为刘元报销2020年6月3日至6月5日医疗费3900余元。

  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刘元将公司为其提供的停车位通过借用车牌形式转给他人使用,此举属于将公司获利事项转移给他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且违反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关系。况且,该行为还触犯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法院认为,刘元获得涉案停车位系有偿取得,并非非法使用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他人将车辆停放在刘元的停车位,并不构成刘元将公司获利的事项转移给他人。因公司无证据证明刘元在该事件中获取利益,亦不构成欺骗公司,公司以上述理由与刘元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不当,系违法。

  因此,法院作出与仲裁裁决一致的判决。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4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不能上班”原因双方各执一词

  虽然打赢了官司,但公司迟迟不安排刘元返岗上班。因屡次交涉无果,刘元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6月16日至2022年4月22日期间工资31万余元。

  因对仲裁裁决不服,该公司再次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刘元自2019年12月12日确诊为乳腺恶性肿瘤,至2020年6月15日一直处于长期治疗状态,连续请假,这一事实直接证明刘元无法正常提供劳动。

  该公司还表示,在诉争期间,刘元拒绝向公司提供就诊材料,公司向仲裁机构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但未予处理,并在没有调查清楚刘元在劳动争议期间是否能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认定公司应按原工资待遇标准向刘元支付争议期间工资,系属事实认定不清且结果显失公平。因此,公司认为刘元在诉争期间工资应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核发,经核算应为4万余元。

  刘元称,其在诉争期间未向公司提供劳动的原因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与她的身体状况无关。

  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

  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可以确认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的解除与刘元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与刘元的劳动合同。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虽主张刘元在2020年6月16日前后均处于长期治疗状态,但是,在诉争期间公司未给刘元提供劳动的条件,即使刘元不就医亦无法提供劳动。由此可知,公司的原因才是刘元无法提供劳动的直接原因。在刘元无法提供劳动期间,刘元自行安排其看病、休息并无任何不妥之处。

  因此,公司应当按照每月1.4万余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刘元2020年6月16日至2022年4月22日期间的工资,经核算,仲裁裁决的金额未高于法定的标准,一审法院不持异议,予以采纳。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判决公司支付刘元诉争期间工资31万余元。

  该案经某公司提起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总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丽君表示,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给予了劳动者选择的权利,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案中,刘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而法院也已作出生效判决,双方应按照合同继续履行。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应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赔偿劳动者损失。因此在诉争期间,刘元因公司违法解除无法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损失应由公司按照其工资标准支付赔偿。

  本报记者 赖志凯《工人日报》(2025年05月08日 07版)

[ 责编:袁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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