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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父母将家庭名下本市商品住房赠与子女的,不再核验子女的购房资格”。
面对房产这一重要资产,
如何稳妥传承、保障各方权益,
依然是许多家庭的关切。
新政带来便利,
法律系好“安全带”。
针对大家最关心的
赠与、继承及养老传承问题,
我们通过三个实用场景为您解惑:
Q:房子过户给子女后,还能反悔吗?
把房子提前过户给孩子,万一以后孩子不孝顺,我连个落脚的地方都没有,怎么办?
很多长辈在考虑将房产赠与子女时,心里总是七上八下。新规虽然让过户更便捷,但如何保障自己的晚年权益,成了大家最关心的“心病”。
李阿姨和老伴心疼独生女,打算把名下的一套老房子赠与女儿。但李阿姨心里直犯嘀咕:这房子一旦过户,产权就是女儿的了。万一将来女儿女婿对自己不好,或者不尽赡养义务,房子给了、积蓄花了,到头来却没人管?因心存顾虑,李阿姨迟迟不敢在赠与合同上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在房产还没过户前,父母确实享有“任意撤销权”,随时可以反悔。但房产过户一旦完成,原则上就不能随便撤销了。
不过别担心,法律也为“李阿姨”准备了“护身符”。《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同时赋予了“法定撤销权”: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履行扶养义务,赠与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依法撤销赠与。
温馨提示
明确房产归属,界定权利边界。若父母只想赠与子女个人,必须在赠与合同或过户询问笔录中明确写明“仅赠与子女个人,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避免日后因子女婚姻变故引发财产纠纷。 附条件赠与,筑牢权益防线。建议在签订赠与合同时,明确附带赡养等义务,并强烈建议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把养老条件白纸黑字写进公证协议里,契约有约,权益方有保障。
Q:三份遗嘱,房子到底归谁?
我手里明明有父亲亲笔写的遗嘱,为什么办不了过户?
老爷子生前改过好几次主意,到底哪份才算数?
在不动产登记大厅,常常会遇到因为多份遗嘱“打架”而陷入僵局的家庭。
张大爷去世后,大儿子拿出了一份父亲早年立的“公证遗嘱”;而一直照顾父亲起居的小女儿,则拿出了一份父亲临终前亲笔写的“自书遗嘱”。兄妹俩拿着各自的遗嘱来到登记窗口,互不相让。面对这种情况,房子到底该过户给谁?
遇到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法律给出的答案非常明确:尊重逝者“最后的真实意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绝对的优先效力。在实务中,登记机构会严格审查时间效力与形式合法性,认定“时间在后”的效力,确保最终载入登记簿的权利归属,契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温馨提示
亲笔书写,见证个人意愿。自书遗嘱一定要全程亲笔书写,切勿打印或他人代笔,并务必准确写明年、月、日;打印遗嘱需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参与并逐页签字。形式有瑕疵,将无法办理。
依法查验,守护公民房产。办理继承过户时,登记机构将严格依据《民法典》及相关登记操作规范,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继承人的意愿进行全面查验。
Q:没有子女,房子能给照顾自己的人吗?
我没有子女,老了谁来照顾我?如果我把房子留给一直照顾我的保姆或亲戚,法律认可吗?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孤寡老人或非亲属之间,希望通过房产来换取“生养死葬”的保障。
独居的阮大爷终身未婚未育,晚年全靠邻居刘某悉心照料。为了让刘某安心照顾自己,阮大爷在村委会的见证下,与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刘某负责自己的生养死葬,百年之后房产归刘某所有。阮大爷去世后,其他远房亲戚却提出异议,认为房子应该归亲属,双方对簿公堂。
当无子女老人将房产托付给悉心照料的非亲属或集体组织时,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仅是产权的转移,更是对“生养死葬”契约的法定确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确立了“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的规则。为防范虚假协议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登记机构以高度的规范意识,严格审查协议的签订过程、履行情况及双方真实意愿,确保善意与责任在物权流转中得到最严谨的法律背书。
温馨提示
60天,是承诺的倒计时。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
书面协议,是养老的定心丸。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扶养内容(如生活照料、医疗费用、丧葬事宜)和财产范围。建议通过居委会、律师见证或公证机构介入,对扶养人资质进行审查,降低履约风险。
写在最后
一纸契约,承载着家庭的期盼;
一本登记簿,守护着岁月的安宁。
新政打通流转“快车道”,《民法典》系好传承“安全带”。登记簿上的每一笔,都是登记机构用“审慎”与“规范”对真实意愿的依法守护,让生者安居、逝者如愿。懂规则、守底线,北京不动产登记将持续在法理与情理之间,护航千家万户的安居梦与财富传承。
供稿: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管理科 张利琴
